举报查询 登录 | 注册
  1. 首页
  2. 资讯要闻
  3. 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看网络内容治理标准的新变化

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看网络内容治理标准的新变化

发布时间:2019-12-24 09:35 分享到:
《规定》以系统化思维和更为综合的量化指标,丰富完善了互联网信息内容标准,为网络信息生态建设确立了基本的内容标准体系。《规定》之前的互联网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发布了一系列内容标准。与其他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比,《规定》除了首次以网络生态治理理念来统领互联网信息内容治理的各个层次、各个环节外,还对信息内容治理的核心对象,即内容标准提出了更为系统、更为综合的方案。《规定》的内容生态治理思路,与以往的规定相比,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创新或突破。
首先,以往的相关规定,比如比较有代表性的“九不准”要求,出发点是防止特定类型的内容进入到公共传播领域,进入到网络空间,属于较为典型的禁止性规定。对于违规者,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采取的都是以事后处罚为主的措施。这种方式相当于给相关人员规定一个内容生产、传播和消费的内容上限,也称为传播的内容高压线。
大量能够传播的内容,只能采取排除法,即不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内容,就可以制作、传播和消费。也就是说,不能往上触碰的内容虽然得到了有效管控,但并不能有效管控“向下”的内容,这也是近年来不断加大监管力度的主要原因。而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大和平台内部责任体系的逐步完善,这类情况自然也会大幅度减少。
明显触犯法律明令禁止的“九不准”内容在大量减少甚至在有些平台上绝迹的同时,并不是说网络空间就完全清朗了,网络空间就真正成为亿万人民的精神家园了。在不能通过明显违法的“九不准”内容来扩大经营规模、吸引更多关注、产生更多流量的情况下,平台和大量的个体内容生产者、传播者开始在“三俗”的内容方面下功夫。而法律只以禁令方式对内容提出要求的作法,有助于形成内容制作和传播的“灰色”地段,助长内容制作者、传播者通过打擦边球的方式,制作传播法律上够不上禁止但确实又令人担忧的内容,如大量低俗、庸俗和媚俗的内容。
《规定》对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的治理,立足互联网内容建设,更侧重于要求各参与方结合中国目前正在进行的伟大社会实践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如何增加合法、正能量方面的内容供给的角度,对内容制作、生产等提出了正面的、引领性的要求。细化了《网络安全法》中对互联网内容的一些概括性要求,使互联网内容服务平台提供服务和广大互联网用户参与互联网内容制作传播的过程中,更有方向感;让内容提供者、传播者和消费者有了可以参照的标准,更容易比照这些要求进行内容的生产、交流和传播。
《规定》的此类要求是对许多互联网平台内容建设的实践经验的总结。近年来,随着国家互联网内容监管力度的加大,不少平台一方面通过严格的内部审核防止法律明令禁止的内容出现在自己的平台上,另一方面,不少平台还开始调动各方力量、试图调动每一个网民的积极性和创作的欲望,让其为平台提供更加优质的内容,增加优质内容的供给,在实践中不断扩大平台优质内容的占比。
其次,《规定》更注重信息内容源头的把控,突出要求内容供给时各方要保持合法、正能量的初心。既对网络信息生态参与各方,尤其是用户、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及其管理者提出了正面要求,也把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过程进行了有效前置,有助于从源头上改善信息内容的生态结构。《规定》要求有影响力的内容平台设置专门的生态治理负责人,全面、专职负责互联网内容生态建设,也容易从生态角度,从总体上防范互联网内容生态经营风险,为互联网内容安全上一道保险。
此外,结合网络信息内容实际情况,参照现有法律相关要求,《规定》在注重全面提升网络信息内容供给质量的同时,将目前网络信息内容供给方面存在问题较为突出一些方面,予以列举明示。这部分需要大家共同“防范和抵制”的内容,与《规定》明令禁止的内容,加上前面鼓励提供的内容,共同形成内容建设的风向标、内容标准的上限和下限,共同形成网络信息生态治理的标准体系。
近年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与其他负有互联网内容监管职责的一系列国家机关,也包括作为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制定了《网络安全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大量涉及互联网内容治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第七条的内容,丰富了政府对互联网内容要求的规范性标准,也总结了近年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互联网内容监管过程中遇到的虽然没有触及法律规定的上限,如“九不准”的内容,但也严重损害网络空间内容生态,严重减损网络空间内容质量的“三俗”类的内容。
《规定》将这类内容列入网络内容各参与方,包括互联网用户、企业、内容服务平台“防范和抵制”的内容板块,带有明显的导向性、原则性,是对近年来网络空间存在的信息内容问题的高度总结和概括,是对《网络安全法》第六条提到的相关要求的响应与落实。也使得《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变得更加具体、更有可操作性。《网络安全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最后,在确保信息内容标准的有效落实或合法、正能量内容的供给等方面,《规定》一方面明确了已有的一些制度性安排,还通过更有针对性的规范,对随机生成的内容,或在实践中可能会因人而异的内容,提出了前置性的要求,避免平台利用后台数据或信息传播方面的优势地位,对单个用户形成信息绑架、数据误导。《规定》同时要求信息推送的流程要加强合法、合规把控外,还要求进行价值观把控,禁止以技术或算法中立等借口,任由机器操纵信息内容的分发和传播过程。
《规定》除了对信息内容本身提出了更体系化、更综合的要求外,对内容呈现给网民的方式,尤其是呈现给未成年人网民的方式,提出了版面上的或者形式上的要求。这种要求也是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随着新平台和消费者关系格局的形成而提出的新要求。也可以说,《规定》禁止平台任由算法或商业利益主导信息分发和传播机制的要求,是对日益失衡的信息服务平台与用户之间关系中弱者一方的保护,有利于维护信息服务平台与用户之间良性的信息供给与消费关系。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在网络信息内容治理过程中,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其他与网络信息内容治理相关的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再次强调了国家及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网络信息治理过程中的角色定位,为协调各监管机构更好履行监管职责、调动各方力量更有序参与互联网内容建设并从总体上提升网络空间内容建设的质量,搭建了更协调的联合执法机制,以更高效的机制应对互联网内容建设提出的新要求。《规定》的执行,有助于政府各部门认真履职,共同致力于提升网络信息内容建设的质量和水平。
在生活互联网化和互联网生活化的情况下,人们越来越多地通过互联网来解决自己的衣食住行问题,在娱乐、教育、认知等整体向网络空间转移的情况下,《规定》也特别注意到了广大互联网用户作用的发挥,力求为广大互联网用户通过举报等机制参与互联网内容治理创造了更便利的条件,力求通过增加平台和互联网用户的互动来解决内容生产、传播过程中“问题”内容的治理。同时,加强互联网内容治理,对构建各方有序、负责任地全面参与的互联网内容治理格局,对全面提升互联网内容质量、确保亿万人民的精神家园天朗气清,都有重要的价值。